質量責任追溯考核管理規定
1.目的

為建立以客戶為導向的制度流程,引導以市場為牽引的體系,強化全員的質量意識,提高公司制造質量,保證持續提高產品質量,特制定此規定。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制造車間質量工作、質量環境目標、質量事故的分級、處理和考核。
3.定義
質量事故:指由于失職或重大過失等原因造成一定質量損失的批量性質量問題,或由于某原因造成公司聲譽嚴重影響,性質惡劣的事件。根據“數量、金額”分為三個級別:Ⅲ類、Ⅱ類、Ⅰ類,嚴重程度依次遞增。具體分級標準如下表:
級別判定標準Ⅲ類批量不良一次性出現部件質量問題導致產品不合格數量(A)在300≤A≤1000套/件;
一次性刷架總成產品質量問題數量(B)在80≤B≤200套;
一次性質量方面問題造成返工返修費用(C)在500≤C≤2000元;客訴損失外部客戶投訴,賠款金額(D)在1000≤D≤2000元;
因同樣的原因、三個月內在同一部門發生次數(E)在2≤E≤3次;
Ⅱ類批量不良一次性出現部件或碳刷質量問題導致產品不合格數量(A)在1000<A≤3000套/件
一次性刷架總成產品質量問題數量(B)在200<B≤500套;
一次性質量方面問題造成返工返修費用(C)在20xx<C≤5000元客訴損失外部客戶投訴,賠款金額(D)在20xx<D≤5000元;
因同樣的原因、三個月內在同一部門發生次數(E)在3<E≤5次;I類批量不良一次性出現部件或碳刷質量問題導致產品不合格數量(A)在3000<A≤5000套/件
一次性刷架總成產品質量問題數量(B)在500<B≤1000套;
一次性質量方面問題造成返工返修費用(C)在5000<C≤8000元客訴損失外部客戶投訴,賠款金額(D)在5000<D≤8000元;
因同樣的原因、三個月內在同一部門發生次數(E)在5<E≤7次;
注:
1、以上符合多個條款的按最高級別定義,不重復考核;
2、數量標準與經濟損失標準有沖突,按照事故性質影響度度大的為準。
3、超過I類的上限為特大質量事故,加重考核。
4.職責
4.1質量部:是質量考核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考核事項的調查核實及輸出考核記錄。每月對客訴、批量的事件損失、質量信息報送情況、工作質量、質量改進進度等進行考核,提出質量獎罰建議,提交給品保部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將考核結果報管理部備案。
4.2各部門負責配合質量考核的調查,按時提供相關真實信息與記錄,并根據有關決議落實整改措施。
4.3質量仲裁委員會:負責對各部門的申訴事件進行仲裁與協調。成員為總經理、技術總監、生產總監、品保部長、管理部長等組成。
5.作業內容
5.1質量考核作業流程
5.1.1生產過程中,各相關部門發現品質異常后反饋給質量部,由質量部負責調查評估。顧客投訴的質量問題,由銷售部直接反饋給品保部,由品保部負責調查評估。
5.1.2質量部負責評估品質異常是否屬于質量考核范圍,若不屬于,質量部負責留下記錄,若屬于考核范圍,由質量部負責編制考核通報,上報品保部處理。
5.1.3若被考核部門有異議,可向質量仲裁委員會申訴(品保部作為申訴窗口),由公司質量仲裁委員會進行判定與裁決。
5.1.4完成確認或裁決后,由總經理負責批準《不合格評審單》,并全公司進行公布,若涉及到罰款項目,由質量部同時編制處罰通告,報管理部備案,同時報送財務部,在工資中扣除。
5.1.5對于品質異常事項,質量部負責組織推動責任部門整改,責任部門負責在質量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
5.1.6質量部負責對整改項目進行驗證,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責任部門重新整改,直到關閉為止,質量部負責將整改項目標準化,以便于后期的持續改善。
5.2質量責任
5.2.1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第一質量責任人。
5.2.2各部門應嚴格履行本部門的質量職責并對“應知不知、知而不行、行而無效”造成的一切后果負責。
5.2.3各部門之間、上下工序之間均嚴格體現為內部“供方”與“顧客”的市場契約關系,任何“供方”都應積極主動為其“顧客”提供必須的產品、服務或信息,并對因未能達到“顧客”雙方承諾的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負責。
5.2.4任何部門都必須對本部門質量工作績效負責,對因本部門責任造成的質量事故、市場質量損失負責。
5.2.5銷售部負責對客戶信息傳達準確性負責。
5.2.6技術部應對產品設計能否滿足相關標準及顧客要求負責。
5.2.7質量部應對產品品質能否滿足設計要求和顧客要求負責。
5.2.8生產部應對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是否按技術及品質要求進行生產負責。
5.2.9采購部應對采購的原材料、外協加工件和零部件質量負責。
5.2.10物流部應對貨物發運的正確性和準確性以及產品防護負責。
5.2.11任何部門都具有積極主動保證產品質量的權利和義務,即使沒有明文規定,各部門也必須對因其質量意識淡薄、推諉扯皮、未能有效履行應盡的質量義務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5.3考核原則
5.3.1考核方式包括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對責任人予以降級、撤職和辭退等。質量責任按主要責任、次要責任、領導責任對賠償總額按一定比例進行分擔。在責任分擔時,酌情考慮責任事故中各個當事人的管理職位、個人收入以及對事故的影響權重等情況適當調整承擔比例。
5.3.2任何部門(即內部“顧客”)有權追究直接上游環節(內部或外部供方)質量責任,包括要求整改、退換貨,必要時報質量部協助落實。要求整改、退換貨需證據確鑿,事實描述清楚,否則被要求方有權向質量部門投訴。對于需質量部協助落實的事項,若事實描述不清,無法做出有效判斷的,質量部有權不予受理。
5.3.3責任主體明確時,可直接追究責任部門、責任人甚至供應廠商責任;責任主體不明確時可按照“誰生產誰負責”、“外協外購件、原材料誰采購誰負責”、“新產品誰開發誰負責”、“信息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判定責任部門。責任部門可進一步追究直接上游環節的質量責任。
5.3.3.1對于因讓步使用物料質量問題導致生產線停線或批量質量事故的,視具體情況而論,為了減少內部損失而作放行的不處罰。
5.3.3.2量產過程中,由于開發設計責任造成的停產、返修、庫存呆滯返修或批量質量事故的,費用由設計開發部門承擔,并按“誰開發誰負責”的原則對開發相關責任人進行考核。
5.3.3.3試產、量產過程中,由于制造問題出現停產、返修、庫存呆滯返修或導致批量質量事故的,除按相關流程進行索賠外,按“誰生產誰負責”的原則對制造相關責任人進行考核。
5.3.3.4量產過程中,由于工藝問題出現停產、返修、庫存呆滯返修或導致批量質量事故的,對技術部門相關責任人進行考核。
5.3.3.5對于技術更改問題因技術更改評估不足、違反相關流程而造成生產停產或批量質量事故的,按“誰更改誰負責”的原則對提出更改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考核。
5.3.3.6對于檢驗不及時或誤判造成批量質量事故,對直接檢驗人員進行考核。
5.3.4對于客戶投訴:如由于設計缺陷、工藝缺陷或產品試驗驗證不充分造成,則由相應設計開發部門或新品評價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
5.3.5對于因讓步使用放行導致的客戶投訴,視具體情況而論。
5.3.6若屬生產過程出現的問題,按“誰生產誰負責”原則進行責任考核。若檢驗人員疏于檢驗而流出(極個別或不易檢測的質量問題除外),檢驗人員負連帶責任。
5.3.7若屬內部生產模具問題而造成的客戶投訴,提交質量仲裁委員會進行責任落實。
5.3.8對于因質量信息反饋不及時,錯過整改最佳時機造成額外損失或導致事態擴大的,依具體情況對信息提供的責任部門及責任人進行考核。
5.3.9對于因質量信息提供不準確或信息虛假導致無效調查、無效整改、浪費人力物力的,對質量信息提供部門及責任人予以處罰。
5.3.10在質量事故/不良事件發生后,相關部門能快速反應,積極配合調查,順利完成質量問題改進等情況適當調整考核金額比例。相反,如推諉扯皮、不積極整改導致質量事故/不良事件事態擴大或錯失整改最佳時機的,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加重處罰,整改跟進責任人承擔連帶責任并予以相應處罰。
5.3.11為鼓勵創新,對于新技術、新材料經驗證確屬難以發現、具有一定隱蔽性的或探索性質量問題不給予處罰。
5.4考核標準
5.4.1質量事故事故級別處罰總額(元)責任分解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管理責任直接領導間接領導Ⅲ級質量事故金額≤500承擔總額50%承擔總額20%10%Ⅱ類質量事故500<金額≤1000承擔總額50%承擔總額20%10%Ⅰ類質量事故1000<金額≤20xx由品保部分解交總經理審批特別規定:如造成的質量損失特別嚴重,品保部直接出具考核通報,將責任直接分解到人。5.4.2質量改進考核方式指標項目指標目標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考核周期考核標準品控考核與通報糾正預防措施單完成率100%部門負責人模塊負責人每月未達標:第一責任人30元,第二責任人50元客訴完成率100%部門負責人模塊負責人每月未達標:第一責任人30元,第二責任人50元內審不符合項整改完成率100%部門負責人模塊負責人每次未達標:第一責任人30元,第二責任人50元外審不符整改完成率(含顧客審核)100%部門負責人模塊負責人每次未達標:第一責任人30元,第二責任人50元備注:部門負責人為經(副)理級;模塊負責人為班組長級或主管級。因配合部門的原因造成整改不完成的,配合部門承擔主要責任。
5.4.3不良事件不良事件描述不良影響
程度處罰金額主要責任領導責任:
1)未按流程操作。
2)質量會議決議未落實。
3)對于公司下達的專項質量工作(如專項質量整改項目、質量宣傳活動等),如未按要求履行職責。未造成實際損失--------限期仍未整改50元/次30元/次造成負面影響或較嚴重后果100元/項50元/項。
5.4.4質量損失認定:按照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比如顧客扣款金額、退貨返工費和運輸費、生產過程產品報廢時按照成本價格核算,成品退貨作報廢時按照成本價格核算(三包退貨除外)。
5.5質量事故異常上報獎勵
5.5.1及時發現質量事故/不良事件隱患(含錯誤工藝或質量標準),使質量事故/不良事件在發生前得到妥善處理,避免質量事故/不良事件發生的,由提報部門提出報告,遞交給質量部經品保部長審核總經理審批,視具體情況經評審予以一定獎勵(50-200元)。
5.6質量事故信息傳遞
質量事故出現后,發生單位應在4小時內(工作時間)通知責任部門,并同時報質量部。
5.7質量事故調查
a)事故發生時間、原因、經過及有關數據;
b)事故損失、事故級別和涉及范圍;
c)事故責任人員和現場人員的意見;
d)核對有關證明的文件和記錄;
e)確定事故相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5.8質量考核投訴與處理
5.8.1若進行質量考核時,公司層面已經進行考核,質量部只將此類異常備案,不再做經濟處罰。
5.8.2任何部門/人對質量考核結果有異議,可根據具體證據向質量仲裁委員會申訴或投訴;
5.8.3質量仲裁委員會應根據客觀情況認真分析申訴或投訴人的申辯事實,對質量事故、不良事件做出公正客觀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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